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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5-9 21:36:48 |显示全部楼层
江门市风景园林协会会费、资助费缴纳办法
为保障江门市风景园林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活动的正常开展,更好地为会员服务,根据民政部、财政部下发的《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》(民发[2006]123号)、《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[2006]167号)和《江门市风景园林协会章程》精神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年会费标准:
1、副会长单位:5000元;
2、常务理事单位:3000元;
3、理事单位:2000元;
4、一般单位和团体会员:1000元;
5、个人会员:免费。
第二条 资助费
应根据协会的经费状况和实际需要而定。当协会经费不足或开展某项大型活动时,协会将动员有经济实力的会员单位,根据自己的支付能力给予协会适当的资助。
第三条 会费每年缴纳一次。会员应在每年7月1日前将会费交至协会财务部,协会收到会费后,为缴费单位开具社会团体会费收据。
第四条 新会员应在收到批准通知后缴纳当年的的会费。
第五条 会费、资助费收取的具体工作由协会财务部负责,秘书处负责监管。
协会的经费实行统一的收支管理,严格按照江门市风景园林协会章程和财务收支管理规定使用。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
第六条 本协会的收支情况,在每年的理事会上公布,接受单位会员的监督。
第七条 本办法经江门市风景园林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。
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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